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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
柯合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純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為準備程序期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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