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家復
被上訴人
可耐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者,不得上訴。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原審法院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參拾貳萬壹仟玖佰零陸元,並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在案(見本院卷第五頁)。

二、次按,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壹佰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固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惟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誤為此項記載,殊難因此即謂該判決得為上訴(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九五號判例參照)。查本院判決書雖附記得為上訴之意旨,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誤為此項記載,並不因此認該判決得為上訴,併此敘明。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翁芳靜~B3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