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家復
- 被上訴人
- 可耐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本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永德」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翁芳靜~B3法 官 黃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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