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家復
被上訴人
可耐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永德」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翁芳靜~B3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