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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
萬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謝北武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訴訟代理人
楊顯智
法定代理人
謝月琴
法定代理人
王琬津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陳繼先~B3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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