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