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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0年度訴字第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告
億豐欣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共同侵害其所有之555 商標專用權而訴請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主張為其註冊之第一九八六六六號之555 商標聯合商標專用權評定案,仍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定審辦中,而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0條(現修正為第49條)規定,裁定命在商標證定案評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商標評決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700號判決書附卷足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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