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0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廖志祥律師
- 被告
- 億豐欣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共同侵害其所有之555 商標專用權而訴請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主張為其註冊之第一九八六六六號之555 商標聯合商標專用權評定案,仍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定審辦中,而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0條(現修正為第49條)規定,裁定命在商標證定案評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商標評決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700號判決書附卷足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