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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其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甲○○無罪,經上訴人聲請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移送民事庭(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 ),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此項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伍佰壹拾參萬零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陸拾 伍元,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收受該 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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