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達信貨運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上訴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丙○○ 即 上訴人 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即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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