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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十五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十五號

上訴人
升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元。㈡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三十四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圓一萬二千八百七十元,折合新台幣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二、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提起上訴時,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具狀補正。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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