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6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童有德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訴人
丙○○(即何瑞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丁○○(即何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甲○○(即何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乙○○(即何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即何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己○○、庚○○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己○○住臺中縣烏日鄉○○路○段170號」、「被上訴人庚○○住臺中市○區○○里○○路53巷1弄3號」及「訴訟代理人楊榮富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丙○○等5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95年10月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1月3日裁定駁回其上訴,惟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6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