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市○區○○段土地上廣擎天大樓第二八、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曾正宏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蔡平貴 許守鑐 林文炳 石秋可 吳連昌 被   告  鄭祈全 蔡土明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   告  張啟朗 施仁謀 蔡茂興 複代理人   鐘仲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原告李藍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李藍雄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死亡,其生前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自書遺囑,就其遺產分配予配偶乙○○、長子李家 慶、次子甲○○,是李藍雄已以遺囑分割其遺產,而就李藍雄生前所購買坐落台 中市○區○○段土地上廣擎天大樓第二八、二九號店位之權利,李藍雄係指定由 甲○○取得,此有卷附之李藍雄戶籍謄本及遺囑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 四號卷內可稽。是李藍雄就購買廣擎天大樓第二八、二九號店位權利之遺產應業 已經李藍雄以遺囑分割,歸甲○○繼承,則本件就李藍雄生前受騙購買廣擎天大 樓第二八、二九號店位訴請被告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債權自應歸甲○○繼承。 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甲○○承受訴訟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陳蘇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吳麗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B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市○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