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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其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甲○○無罪,經上訴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移送前來(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依同法條第三 項規定,此項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壹拾參萬零捌佰元 (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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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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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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