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其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甲○○無罪,經上訴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移送前來(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依同法條第三 項規定,此項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伍佰壹拾參萬零捌佰元 (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