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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三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三九號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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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泉~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蕭玉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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