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視同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