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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
合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泉~B2法 官 蔡秉宸~B3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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