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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華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慶滄
訴訟代理人
陳慶淵
訴訟代理人
林天賜

         陳家復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吳惠郁~B3法 官 饒鴻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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