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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二七號

解除承攬契約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富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解除承攬契約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上訴人富邑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吳惠郁~B3法 官 饒鴻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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