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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
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富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朱 樑~B3法 官 古金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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