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二六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著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謂「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當然包括依聲請及依職權所為之裁定在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十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及八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民事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是法院為裁定後,認其裁定不當時,僅限於不得抗告之裁定,始得撤銷或變更之,準此,若係得抗告之裁定,原法院縱認原裁定有不當時,亦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係屬非訟事件,而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非不得抗告之裁定,則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法院就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縱有不當,亦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非原法院所得撤銷或變更之,自不待言。則原法院駁回相對人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聲請後,復認為原裁定容有未當而逕予撤銷駁回相對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當。抗告人抗告意旨雖未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然原裁定既有未當,自得由本院將原法院撤銷駁回相對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予以廢棄。
二、至於抗告意旨其餘論述,本院認為對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加以論列,附此敘明。又原法院駁回相對人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之裁定,抗告人黃呂甘固對之提起抗告,然黃呂甘就該裁定而言,並非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否對該駁回相對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值研究,應由原法院一併加以審酌。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王重吉~B3法 官 李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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