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三八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三八六號
- 抗告人
- 萬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當事人間除去租賃權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八0二七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
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程序費用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債務人京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盛公司)承租之台中市○○路○段門牌號碼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六之五、六之六、六之七、六之八、六之九、六之十及六之二號二樓及三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係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租賃期間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算,而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為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足見抗告人簽訂租約在先,租賃權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已存在,原法院裁定除去其租賃權,有損其權益云云。
二、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仍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第三人,致影響於抵押權者,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建築物之租賃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抗字第五八八號判例參照)。
三、查第三人何生財等三人為義務人兼債務人,於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將其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五五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號七七號建物即台中市○○路○段六號房屋(下稱舊房屋),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十億八千萬元抵押權予相對人,又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變更增加執行債務人京盛公司為該抵押權之義務人兼債務人,何生財等三人及京盛公司復於同日將前開土地及房屋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八億四千萬元抵押權予相對人。嗣京盛公司經核准拆除舊房屋,另行在系爭土地上建築系爭房屋後,即與抗告人萬山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訂立租賃契約,由京盛公司將系爭房屋出租與抗告人,租賃期間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並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申請變更前開二抵押權之義務人兼債務人為京盛公司一人,及減少舊房屋為擔保物,即擔保物僅為系爭土地,再於同日申請增加設定系爭房屋為擔保物,於同月十五日登記完竣。京盛公司與抗告人嗣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協議延展租賃期間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卷宗影本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院卷宗所附協議書、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其抵押權之變動與租賃權之先後順序詳如附表所示。則系爭土地於八十一年六月間設定前開二抵押權後,抵押人京盛公司始在該土地上營造系爭房屋,並將該房屋出租於抗告人,若因而影響於該抵押權者,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即相對人即得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房屋之租賃權。而本件系爭土地及房屋經原法院以底價七億五千九百二十一萬元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拍賣,無人應買,原法院所定底價七億五千九百二十一萬元已無法完全清償相對人之抵押債權即七億五千萬元本金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則系爭房屋之租賃權存在,使得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自有影響相對人之抵押權,相對人聲請將此租賃權除去後拍賣,並無不合,原法院准予除去並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張鑫城~B3法 官 陳蘇宗
Y附表:抵押權之變動及與租賃權之先後順序┌──┬────┬─────┬──────┬───────────────────────┐│順序│日 期 │ 當 事 人 │法 律 關 係 │備註 │├──┼────┼─────┼──────┼───────────────────────┤│ 1 │81/6/1 │抵押權人:│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十億八千萬元 ││ │ │世華銀行 │ │擔保物: ││ │ │抵押人: │ │土地:台中市○○區○○段一五五地號土地全部 ││ │ │李 幸 │ │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三段六號 ││ │ │張慶榮 │ │ (即建號第七七號) ││ │ │何生財 │ │ │├──┼────┼─────┼──────┼───────────────────────┤│ 2 │82/11/19│抵押權人:│抵押權 │增加義務人及債務人京盛公司 ││ │ │世華銀行 │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變更為八億四千萬元 ││ │ │抵押人: │ │擔保物:同上 ││ │ │李 幸 │ │ ││ │ │京盛公司 │ │ ││ │ │張慶榮 │ │ ││ │ │何生財 │ │ │├──┼────┼─────┼──────┼───────────────────────┤│ 3 │84/9/25 │出租人: │租賃權 │承租範圍: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三段六號、││ │ │京盛公司 │ │ 六之一號、六之二號、六之三號、六之五││ │ │承租人: │ │ 號、六之六號、六之七號、六之八號、六││ │ │萬山公司 │ │ 之九號、六之十號、六之二號二樓、六之││ │ │ │ │ 二號三樓,權利範圍全部。 │├──┼────┼─────┼──────┼───────────────────────┤│ 4 │85/1/12 │抵押權人:│抵押權 │義務人兼債務人變更及擔保物減少 ││ │ │世華銀行 │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八億四千萬元 ││ │ │抵押人: │ │擔保物: ││ │ │京盛公司 │ │土地:台中市○○區○○段一五五地號 │├──┼────┼─────┼──────┼───────────────────────┤│ 5 │85/1/12 │抵押權人:│抵押權 │擔保物增加 ││ │ │世華銀行 │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八億四千萬元 ││ │ │抵押人: │ │擔保物: ││ │ │京盛公司 │ │土地:台中市○○區○○段一五五地號 ││ │ │ │ │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三段六號、六之││ │ │ │ │ 一號、六之二號、六之三號、六之五號、六之││ │ │ │ │ 六號、六之七號、六之八號、六之九號、六之││ │ │ │ │ 十號、六之二號二樓、六之二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