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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營上易字第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上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
川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高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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