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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六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李寶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永豐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

                           法官 王重吉

                           法官 李寶堂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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