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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柒佰陸拾貳萬捌仟玖

佰貳拾伍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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