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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卷宗可按,併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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