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六號
- 上訴人
-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卷宗可按,併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陳繼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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