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江旻書律師
- 被告
- 吳雅惠會計師(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袁震天律師(即丁○○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同上樓
- 被告
- 戊○○原名黃祝)
住台中市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甲○○ 住台中市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一行「豐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有前開之誤寫,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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