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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
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六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原判決所命給付,減縮為叁佰零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除被上訴人所減縮請求部分外,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分,於被上訴人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佰零柒萬玖仟元或等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其他有價證券為被上訴人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丙○○,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向伊購買一般型新穎防水材主劑、一般新穎防水材硬化劑、新穎球場主劑、新穎球場硬化劑、單液型接合劑、球場材打粒子等建材,伊業已將各該貨品交付上訴人,惟上訴人積欠伊貨款新台幣(下同)伍佰伍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未付,為此基於買賣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上訴人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減縮請求為叁佰零柒萬玖仟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對於上訴人之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固自認確有向被上訴人購買上開建材,惟以:被上訴人所給付之材料品質窳劣,經伊依標示比例方式鋪設,卻發生龜裂,密合不住及變形等情,伊所承攬工程產生被扣款、無法驗收,並一再雇工修繕,損失甚鉅,伊已給付部分貨款,共支付二百六十一萬二千一百三十一元,並支付換票之利息等語置辯。

四、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核相符之出庫單、統一發票等影本各十張為證,而上訴人亦自認向被上訴人購買上開各該建材之事實,是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既向被上訴人買受上開貨物,自有給付買受之價金伍佰伍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義務;雖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給付之材料品質窳劣,經伊依標示比例方式鋪設,卻發生龜裂,密合不住及變形等情,伊所承攬工程產生被扣款、無法驗收,並一再雇工修繕,損失甚鉅,伊已給付部分貨款,共支付二百六十一萬二千一百三十一元,並支付換票之利息等語,並提出付款簽回單、入戶電匯申請書等影本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則扣除上開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之貨款為叁佰零柒萬玖仟元。至於上訴人所指之材料瑕疵問題,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微論所提照片是否在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行提出,該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實物呈現狀態而已,根本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貨物有上訴人所指之瑕疵,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取。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叁佰零柒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遂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李寶堂~B3法 官 鄭金龍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B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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