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國機電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零柒佰伍拾叁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