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國機電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叁萬零柒佰伍拾叁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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