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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
路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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