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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
實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朱 樑~B3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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