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
- 上訴人
- 實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朱 樑~B3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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