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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
健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向虹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應予第二項與第三項之間,增列:「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已分別在判決理由欄中詳為說明,惟主文欄漏未將上訴無理由部分為諭知,自屬顯然之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B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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