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
- 上訴人
- 健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向虹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應予第二項與第三項之間,增列:「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已分別在判決理由欄中詳為說明,惟主文欄漏未將上訴無理由部分為諭知,自屬顯然之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曾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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