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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
福隆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易利信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朱 樑~B3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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