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 上訴人
- 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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