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金吉海水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金吉海水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複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施瑞章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起至同年十 二月十五日止,陸續以須資金以供發薪水為由,而向伊借款,約定於九十年七月 底清償,伊因而交付大陸人民幣共一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下同 )五十七萬六千五百一十八元,屆期屢經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給付五十七萬六千五百一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自認向被上訴人借得款項人民幣一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五 十七萬六千五百一十八元,惟辯稱:被上訴人係伊公司股東,並經伊公司派至大 陸海南,擔任海南京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豪公司)之總經理兼 執行業務董事,京豪公司向海南省政府批購三江農場之養殖蝦場,分為A、B、 C、D四區,選定C區為科技示範養殖區。嗣因被上訴人未盡經理人應盡之職務 ,於九十年三月至八月間擅自向廠商收取回扣而改變養蝦飼料蛋白質含量,導致 公司營運受損,經查覺,伊公司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開會查帳,被上訴人遂 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出具委託書交予訴外人許水源,委託其代為協商、處理及和解 與上訴人公司間相關事宜,同時亦請許水源轉交來道歉函向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表達道歉之旨。上訴人公司即與訴外人許水源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簽立協議書, 約定:被上訴人以其於公司之股金及本件借款人民幣一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三元債 權抵償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公司損失之三百萬零七千一百七十四元,其餘不足 之數,上訴人公司不再追究等情。故被上訴人之債權已經抵銷,自無請求權等語 。 三、本件經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聲明如主文 所示,併稱:被上訴人既已出具三份委託書、道歉函及交付印章與代理人許水源 ,並隨之音訊全無,顯見被上訴人因避罪潛逃;另由訴外人許水源之証述,足見 被上訴人確已全權授權訴外人許水源代為與上訴人協商、處理及和解與上訴人公 司間一切事宜,訴外人許水源自是有權代理處理本件借款關係。縱認依被上訴人 委託書內容,可認其對於代理人許水源之代理權有所限制,然此亦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本件許水源代理被上訴人所簽立之協議書,其效力仍直接歸屬被上訴人 等語。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併稱:三份委託書及道歉函固係伊所出具, 協議書上乙方(即被上訴人)之印章是真正,許水源之簽名亦為真正。惟伊交付 印章予許水源僅是做為共同帳戶轉為其他帳戶使用,並未同意他訂立協議書等語 。 四、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八十八年二月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向伊借款 ,約定於九十年七月底清償,伊因而交付共大陸人民幣一十四萬零一百二十三元 ,折合新台幣五十七萬六千五百一十八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收據一紙為証,復 為上訴人所自認,自堪信被上訴人前開主張為真正。惟上訴人則以該借款已經兩 造協議,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並訂有協議書等前揭情詞 置辯,而該協議書復經証人許水源証明為真正,被上訴人對該協議書之真正亦加 以自認係許水源以其交付之印章所為,是本件首應審究者,乃訴外人許水源有無 代理權可代理被上訴人簽立該協議書?經查: ㈠按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 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故此意定代理權得向 代理人或向相對人為之,由本人向代理人授權者,稱為「內部授權」,向相對人 為授權者,稱為「外部授權」,其授權效果完全相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係上訴人公司之股東兼派駐大陸地區擔任京豪公司之總經理,嗣因經營糾紛,乃 以三紙委託書交付訴外人許水源代為解決紛爭等情。已經証人許水源証述屬實, 復為被上訴人所自認,自堪信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正。而委由許水源轉交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之道歉函末載有「...,其他事宜已委託許水源博士代為處理。」 ,此項表示即透過該函向上訴人公司表示已將處理兩造間糾紛之代理權授與訴外 人許水源。其授權之範圍既曰「其他事宜」,則依其道歉函內容所述均屬其執行 金吉海公司職務之內容,實足可認被上訴人授權許水源代理權限係其與被上訴人 公司相關之所有事務之處理,其外部授權即應包含因本件墊發薪資之借款及被上 訴人所涉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再者,証人許水源証稱:被上訴人委託伊處理的有三家公司,其中鈞院卷第三十 頁之委託書就是針對上訴人部分所為委託。而該份被上訴人自認為真正之委託書 記載為:「茲因丙○○(委託人)有事今委託許水源代執行海南京豪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本人董事席位(授權範圍:⒈包括股權轉讓⒉海南京豪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丙○○的股權為台灣金吉海水產開發公司的資金,以丙○○個人名義 入股,丙○○同意讓出股權給金吉海公司的任何指定人)。附帶條文:1:但金 吉海公司必需召開股東大會將有關投入大陸的帳目、借貸等結清,若有虧損,由 本人負擔的部分同意由本人股份中扣除。2、京豪公司與丙○○的有關法律問題 不再追述,經濟損失不再賠償。...」。以文義觀之,授權範圍主要係指括號 內之被上訴人所有股權問題之處理,即由証人許水源代以董事身分處理其名下股 權之轉讓事宜以解決附帶條件所示之問題為目的。然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 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之之辭句;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 切証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尤不能拘泥於文字致失真意。本件被上訴人願讓出於 上訴人公司之股權,其目的顯在處理該份授權書項下二個附帶條件,以便對自已 先行有所保障為前提。而附帶條件第一項既曰須將金吉海公司投入大陸的帳目、 借貸等結清,是結算範圍自必包括本件借貸關係。另第二項謂:「京豪公司與丙 ○○的有關法律問題不再追述」,亦係指兩造間法律關係互相不再追述之意,而 非僅止於「京豪公司對丙○○的法律關係不再追述」而已。顯見被上訴人立委託 書當時並未限制受委託人許水源之代理權於處理其股權及上訴人對其之法律上權 利。蓋若其授權範圍不及於被上訴人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則亦無由達成附帶條件 一、二之目的。 ㈢再參以証人許水源所証稱:被上訴人因為京豪公司經營問題,被解除總經理職務 ,所以有其收取回扣之傳言;被上訴人擔心牽涉刑事責任,所以在不涉刑事責任 及不拿出錢的情形下,委由伊全權處理解決兩造間之糾紛,所以被上訴人法代告 訴我說金吉海公司股東已達成共識時,伊就代被上訴人同意訂立如協議書內容, 使雙方不再互相求償等語。益徵被上訴人表示授權予証人許水源時,並未限制其 提供解決兩造糾紛之範圍或對價僅限於其股權,即未表示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 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行使抵銷權。 綜上所述,顯然証人許水源為被上訴人之代理人,其就兩造間糾紛之處理,授與 代理權授與復未設有任何限制。 五、縱認被上訴人書立該委託書之內容,可認係對代理人許水源之代理權有所限制, 惟由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道歉函中並未能見此限制之記載,被上訴人亦未據舉 証証明上訴人應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委託書上所代理權之限制記載,而依民法第 一百零七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則被上訴人 亦不得執此委託書謂其對許水源所授與之代理權設有限制。從而,被上訴人之代 理人許水源代理簽立之協議書,其效力自應直接歸屬於委託之被上訴人,亦即依 該協議書之約定,兩造間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是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返還借 款,即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已經授權訴外人許水源代為簽立協議書,將其借 款返還請求權及股金,與其對上訴人應負之債務抵銷,雙方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 係等語,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五 十七萬六千五百一十八元及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上 訴人給付,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諸如另一委託書所載之C區科技示範養殖區損失問題係載於經典生物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委託事項中,亦與本件無關,自無庸一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B2        法 官 陳繼先 ~B3        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