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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歐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琦瑲
送達代收人
翟韻芬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帝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為貳萬伍仟陸佰伍拾

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五

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蔡秉宸~B3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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