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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歐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琦瑲
送達代收人
翟韻芬
法定代理人
顏篤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八十

九年度上字第三五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蔡秉宸~B3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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