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號
- 再審原告
- 歐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琦瑲
- 送達代收人
- 翟韻芬
- 法定代理人
- 顏篤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八十
九年度上字第三五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蔡秉宸~B3法 官 翁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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