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整抗更㈠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抗更㈠字第一號抗 告 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右抗告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聲請、抗告及發回前第三審再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之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向法院 聲請重整。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核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及聲請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聲請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洲公司)創立於民國六十八年三 月十五日,現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且係股票上市公司,主要營業項 目為從事電腦顯示器、終端機、個人電腦及無線電通信機等資訊與通訊工業成品 之製造買賣,以外銷出口為主,係屬典型電子資訊業者。誠洲公司一向以追求技 術研發、生產高品質產品為方針,秉持「根留台灣、深耕台中」之理念,以自創 之「ADI」自有品牌行銷歐洲、美國及日本等全球各地,尤其在歐洲地區,更 係顯示器之前三大領導專業品牌,屢獲國內外專業雜誌機構評選為最佳產品,歷 來獲頒多項優良產品獎項,於八十六年間更榮獲國家設計獎,同時誠洲公司因具 備大量生產能力及完整之國內外服務體系,在世界各地包括歐洲荷蘭、英國、德 國、法國、義大利,美國紐約、加洲聖荷西及日本東京等地,均設有子公司,擁 有堅強之技術與服務團隊,故能取得國際大廠之信任與訂單,如康柏(COMPAQ COMPUTER)、蘋果(APPLE COMPUTER)等國際資訊大廠,即為本公司長期往來之 OEM客戶,為國內少數擁有全球供貨運籌及服務能力之電子資訊專業裝配製造 廠商。誠洲公司業務鼎盛時僱用員工為一千四百六十二人,往來協力廠商多達二 百餘家,帶動關聯產業之蓬勃發展,更促進中部地區經濟繁榮,僅以往五年間本 公司營業總額即高達新台幣(下同)七百一十五億三千七百八十六萬元,平均每 年營業額為約一百四十三億餘元,八十七年間即經商業週刊評為我國一千大製造 業中,營業額名列排名前五十名之股票上市公司,八十八年間雖受九二一震災影 響,營業額仍達一百五十八億元,名列第五十八名,此外,誠洲公司亦積極落實 品質管制及環保政策,分別於八十二年六月間通過「ISO九○○一品質管制系 統標準認證」,八十六年十月通過「ISO一四○○一環境管理系統認證」,為 中部地區優良環保廠商,普受各界之肯定。自七十六年十月起,誠洲公司即已擴 展為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歷經數次增資、盈餘轉增資後,迄八十九年間資本 總額為一百二十億元,實收資本額六十七億五千九百一十七萬六千零四十元,嗣 因遭逢九二一地震及多項因素交互影響下,致生財務危機,連續數年發生虧損, 乃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減資三十億二千一百三 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三十七億三千七百八十二萬四千三 百五十元。股東人數迄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為十一萬餘人。 ㈡、誠洲公司致生財務危機之因素,分述如下: 1、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摧毀本公司台中廠,九千餘坪廠房全倒,公司營收銳減 ,重置成本增加,危及財務基礎: 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使誠洲公司位於台中縣太平市之九千餘坪廠房全倒 ,生產模具、原物料、成品、半成品全毀,致使自有品牌「ADI」及OEM訂 單,均無法如期交貨,痛失OEM大量訂單達六十萬台,減少營業額達三十億元 以上,更導致本公司液晶螢幕(LCD)顯示器新產品之研發成果付之一炬。在 如此艱困情形下,誠洲公司仍先思自救,並未向政府申請紓困,亦未向銀行申請 展延借款期限或降低利率。然因工廠全倒,誠洲公司不得不陸續資遣部分員工共 三百六十一人,資遣費約達九千二百七十萬元,此均由誠洲公司營運週轉金中支 付,致使資金短絀。而震災後,誠洲公司戮力重建,並將台中廠遷至台中大雅地 區,遷廠費用計三千萬元,然因營收銳減、重置成本增加,致使本公司資金短絀 ,危及財務基礎。 2、本業產品價格競爭激烈,獲利空間遭受緊縮,侵蝕公司財務基礎: 誠洲公司原主要產品為電腦螢幕顯示器,屬已成熟之電腦產業,毛利低、付款條 件較長、產品生命週期短為此產品之特性,因此必須靠堅強之研發能力,推陳出 新以維持競爭力,同時以大量銷售,維持龐大之固定支出。按誠洲公司向來以研 發及生產能力著稱,不輸同業,然在管理能力及成本控制上,卻仍有改善空間, 以致歷年來之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等費用均偏高,在以往景氣良好時,以大量 銷售,尚足以維持高營運成本之開銷,然自八十六年以來,低價電腦風行,同業 間普遍毛利遭受侵蝕,誠洲公司較高的固定成本,便成為沈重負擔,以致營業利 潤率急遽下降,自八十五年間之百分之五下降至九十年度之負百分之十二點五, 獲利空間至為緊縮,侵蝕公司財務基礎。 3、海外設廠計劃及營建部門開發失利,風險未能適度控管,造成資金嚴重積壓,危 及財務基礎: 誠洲公司為因應同業激烈競爭、尋求低廉人力俾降低生產成本,考量墨西哥擁有 低人工成本、低土地成本之優勢,輔以墨西哥享有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NAF TA)所給予之進入美國及加拿大市場免配額、免關稅的優惠,相信能使本公司 營收成長,因此在長期往來OEM客戶美商康柏公司以就近供貨及提供售後服務 為洽談訂單之先決條件要求下,乃於八十六年間在墨西哥及英國兩地設廠,詎料 設廠後,美商康柏公司並未依約給予訂單,致使誠洲公司投入設廠資金約一千四 百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四點五億元),全數積壓,未能及時產生投資效益,創 造盈餘,致使營運資金日益短絀,影響財務基礎。再者誠洲公司營建部門,在整 體建築業不景氣、房地產價格日益下滑之大環境影響下,雖自八十六年起即有所 警覺而停止一切開發計劃,而以銷售餘屋為主,但由於整體經濟不景氣、加上九 二一大地震之衝擊影響,房地產之銷售停滯,誠洲公司投資在台中縣太平市、彰 化縣埔心鄉之土地開發計劃,銷售亦因而受挫,以致積壓約十一億元資金在房地 產存貨上,致使營運資金益形短絀,影響財務基礎。 4、OEM客戶違約,獲利減損,影響營運資金: 誠洲公司原主力產品為傳統映像管顯示器(CRT),八十九年第三季至九十年 上半年間,本公司接獲OEM客戶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傳統映像管顯示器機種大量 訂單,為生產該機種,誠洲公司投入研發、模具及生產原料等逾二億元,詎料美 商蘋果公司嗣後竟以其改變市場策略,主力機種改為液晶顯示器為由,取消上開 訂單,致使本公司喪失鉅額獲利,並連帶使本公司原可接獲其他客戶之訂單,亦 一併喪失,獲利因此大幅減損。經此一打擊,誠洲公司雖立即調整市場策略,將 研發重心放回液晶顯示器,然由於投入研發產品及設備費用過鉅,未能及時產生 投資效益,創造盈餘,致使營運資金日益短絀,影響財務基礎。 5、多角化經營、轉投資擴張過速,效益尚未能及時回收,造成沉重資金壓力: 多角化經營向為誠洲公司之政策,目的在使公司經營風險降低、避免單一產業因 景氣循環而陷入全面虧損情況,此亦係企業經營之新趨勢。誠洲公司多角化經營 可分為二類,其一為與本業有關的海內外子公司,此部分在維持與OEM客戶關 係及推廣自有品牌海內外市場上,具有一定之功能,此部分為經營所必須,投資 金額約十二億元;另一類則係純以降低經營風險的轉投資,選擇產業前景樂觀、 獲利良好的公司為投資對象,如著名台灣積體電路公司、華邦電子等績優公司, 誠洲公司均是原始創設股東。歷來誠洲公司對非本業之轉投資金額約維持在四十 一億元左右,目前誠洲公司仍擁有匯僑股份有限公司(石化槽出租及油品銷售業 務,下稱匯僑公司)、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唯一疫苗及基因製劑工 廠,下稱國光生技公司)、旭揚創投等極具潛力之轉投資公司,此等公司未來數 年,將能為誠洲公司帶來鉅額之投資效益,然因轉投資效益非一蹴可及,在未獲 投資效益前,相對業已造成誠洲公司目前極大的資金壓力,更帶來利息負擔。是 以全部轉投資金額約五十三億元計算,平均利率約百分之七點五,每年所負擔利 息約四億元,造成沉重資金壓力。 6、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銀行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危及週轉金調度: 按八十七年間,本公司與各往來銀行間之信用額度,約在一百一十億元,使用率 約在三至五成間,誠洲公司並未因額度充裕而隨便動用,期使誠洲公司維持良好 財務結構。然近年來亞洲金融風暴波及我國,整體經濟環境常處於不景氣狀況, 加上九二一地震影響,各行各業均慘淡經營苦撐待機,企業財務危機頻傳,銀行 授信轉趨保守、緊縮銀根,額度逐漸收縮,至九十年度,誠洲公司授信額度僅剩 約六十五億元,且幾已全數動用,在短短二年間,額度減少近四十五億元;復以 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三月間,分別因公司債及聯貸案陸續到期而償還約二十 億二千萬元,以致誠洲公司資金調度倍感艱辛,無力購料營運,以致營業額由八 十九年度之一百零五億,因此遽降至九十年度之五十億元,致生財務危機;另一 方面,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雖與往來銀行協商,希望仍如以往予以誠洲公 司支援,適度調降利息,給予營運所需之授信及貸款,深信誠洲公司於適度調整 經營策略、精簡人事、節省營運成本,必能創造長期高額盈餘,改善財務基礎, 安渡經濟不景氣難關,解決財務危機,惟銀行仍採取緊縮銀根政策,目前仍向誠 洲公司收取與市場利率水準背離之高借款利率(7%~7.85%),以致資金更形短 絀,即使有能力接單及獲利,亦無力負擔利息,致生財務危機,而有停業、停工 之虞。 7、綜合以上各項原因交互影響,導致八十八年以來營收連續發生虧損,遂使誠洲公 司財務產生危機,資金調度日趨困難,幾無週轉金可資調用,由於忙於調度資金 ,反使業務未能全力擴展,產生惡性循環,財務困難情形更加惡化,且誠洲公司 自八十七年以來陸續遭銀行抽銀根達六十餘億元,致使財務困難情形因而更加惡 化,雖經誠洲公司再三努力,終因資金不足而陷於支付不能,預估九十一年一月 份公司資金缺口將達四億七千九百六十二萬三千元、同年二月份資金缺口達十三 億八千八百五十六萬四千元,已無法償還各項公司債、貸款及利息費用,致使誠 洲公司營運無法順利運轉,幾將肇致停業狀態,誠洲公司雖力圖採取各項措施, 爭取往來銀行續予授信支持,以求恢復正常營運,惟已元氣大傷,財務陷於艱難 之困境,而有全面停工、停業之虞。若任憑繼續惡化,員工薪資亦將無法如期支 付,財務狀況陷於相當艱難地步,倘一旦全面停業,無法營運,則後果不堪設想 ,影響所及不但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不保,員工面臨失業,相關往來協力廠商亦必 受波及,我國電子產業發展亦將受挫,整體國家、社會、經濟之負面影響,亦不 言可喻,在如此情況下,非藉由公司重整程序以免破產並圖重建再生外,實已無 其他途徑可循。而誠洲公司之情況,已完全符合前述裁定准予公司重整之要件, 若能透過重整程序,爭取債權機構之支持,對本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延,並降低 償還成數及適度調降利息,讓本公司有較充裕時間處理開發資產及實現投資效益 ,創造盈餘並尋求週轉資金,慎重規劃研擬適當可行之財務及業務重建計劃,專 注於本業之生產、銷售或出租,並盡力降低成本,撙節各項費用支出,必能繼續 創造盈餘,而有足夠能力作為償付負債之後盾,且誠洲公司目前資產仍大於負債 ,則誠洲公司依合理的財務費用負擔標準,顯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而有重建再生 之可能,為此爰依新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九 日召開董事會,經出席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過,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期使公司 不致因資金短絀所生財務危機陷於全面停業,整個企業崩潰,俾使公司有重建再 生之機會,以免破產或停業,而能確保股東與債權人、員工之權益,兼顧整體社 會及經濟利益。 ㈢、誠洲公司之經營價值與利基: 1、經驗豐富之研發團隊: 誠州公司在視訊產品的研發方面,累積二十三年的經驗,有四大特色及能力,深 受業界的肯定。 ⑴、ID造型能力。 ⑵、由設計改善品質的能力。 ⑶、包括Panel&CRT等零組件的微調能力。 ⑷、有依客戶需求設計能力。 在IA及電子書產品方面,本公司已延攬新的研發團隊從事網路應用裝置產品的 軟硬體的開發。 2、全球行銷通路: ⑴、誠洲公司分別在世界各地成立子公司,由其負責市場行銷及銷售業務: 歐洲:①荷蘭:ADI Nederland BV ②英國:ADI Systems (UK) Ltd. ③德國:ADI Kulkoni Electronics GMBH ④法國:ADI France Branch Paris,France ⑤義大利:ADI Italia S.P.A. Vernona,Italy 美國:①ADI Systems,Inc. ②Esprit Systems,Inc. 日本:①ADI Japan Inc. 以上歐洲五個子公司的行銷由荷蘭總部負責,美國有兩個子公司,加上日本一個 ,總共八個子公司在負責該區域的行銷及銷售業務。 ⑵、誠洲公司另外分別在北歐四國(由ADI Nederland負責),澳洲,中東四個國家 ,新加坡,菲律賓,泰國,蘇聯,羅馬利亞,韓國,台灣及大陸設有經銷商據點 ,總共十八個據點,銷售誠洲公司產品。目前正積極在拓展南美市場。誠洲公司 之行銷據點可以說遍佈全球,此乃多年來建立的基礎,為一重要無形資產。 ⑶、誠洲公司擁有「ADI」自有品牌,具備賺取品牌利潤之優勢。 4、誠洲公司之淨值仍屬正數,公司整體資產大於負債,雖因短期資金調度出現困難 而致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本息,然本公司正積極重新調整經營策略,並盡力降低生 產成本,撙節各項費用支出,佐以本公司擁有良好信譽口碑之自有品牌及國際行 銷通路,深信仍具有經營價值;其次,若假以時日,誠洲公司所擁有極具潛力之 轉投資公司(如匯僑公司及國光生技公司等),亦將因其產業前景樂觀而能展現 其獲利能力,使得各項投資效益亦將陸續回收,預估往後數年內必可創造鉅額盈 餘,足為償債之有利基礎。 ㈣、重整方向: 1、未來營運計劃: ⑴、經衡量現況,評估現有資源,將調整結構,精簡人事,將組織扁平化,縮短上下 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強化改善產銷體質,節省各項管銷費用及營運成本支出, 以穩健方式重新,落實執行各項主力產品,追求實質獲利,致力改善財務結構, 爭取更大盈餘之取得,作為償債基礎,俾能重建再生。 ⑵、營運效益預估:誠洲公司依產品銷售進度預計自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預估依序 有約四十六億八千九百萬元、六十億七千六百萬九十萬元、六十五億五千三百五 十萬元、七十億三千一百八十三萬元、七十七億六千四百六十一萬元營收,且可 創造可觀盈餘,凡此均足為償債之有力基礎,並可逐年提高實質獲利。從而,如 能透過公司重整程序,依此穩健方式前進,以後每年盈餘必能同步成長,足為償 債及改善財務結構之有力基礎。 2、財務整理計劃: ⑴、致力產品轉型,加速銷售部門拓展市場及企業瘦身計劃。 ⑵、推動製程合理化及流程改善,並縮短物料在庫期間,預測訂單,以提高物料周轉 率及資金運用效率,達到降低庫存之目的;同時精簡人事,調整管理階層,降低 管理費用。 ⑶、出售非核心且獲利低之業務及轉投資子公司,並改善資產運用效率,變換為公司 亟需運用之資金,並可同時減少人員薪資之負擔;再據此與債權人協調,若能再 開放授信、融資,必有助公司營運及創造盈餘。 ⑷、重整期間研擬辦理減增資之可行計劃,並與債權機構積極繼續協商可行之償債計 劃,採按年分期償還或折讓清償方式,並爭取調降利息,一部付現,一部計帳, 期能縮短償債年限。 三、經原法院及本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徵詢經濟部、財政部、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台中 市稅捐稽徵處有關公司重整之意見: ㈠、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四三一九○號函意見略以:誠 洲公司產品品牌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助自有品牌之開拓外,亦有承 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劃並獲各債權銀行的支持 及新資金挹入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等語。 ㈡、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九一)台財證(一)字 第一○五一四六號函意見略以: 1、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之分析: 誠洲公司自八十七年度至九十年第三季,營業收入呈每年遞減趨勢,惟因銷貨成 本占營業收入比例過高,壓縮毛利,致營業毛利亦呈下降趨勢,且下降幅度較營 業收入更大,本業發生虧損。其中,營業外支出之利息費用及投資損失金額相當 龐大,且兩項費用逐年上升,可知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成效不彰。 2、財務結構之分析: 誠洲公司最近三年度(八十七至八十九)負債占資產比例,逐漸增加,但長期資 金占固定資產比率尚高;惟利息保障倍數不足,無法自經常性之營業獲利支應利 息支出,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各項獲利指標均為負數。 3、重整計畫可行性之分析: ⑴、人力資源重整:全案僅見裁減人力計劃,未見將如何從事研發及人才培育,另與 預估未來十年之營業收入相較,無維持每年高度成長之具體計畫。 ⑵、可變現資產之出售:誠洲公司未具體說明預計處分價格、可行性及其合理性,並 洽專家表示意見,且該等有價證券似已供作長、短期借款之質押擔保,則是否可 以依計畫逕予處分,不無疑慮。 ⑶、不動產之處分:誠洲公司預計處分之不動產似已提供作長、短期借款之抵押擔保 ,是否可以依計畫逕予處分,不無疑慮;且僅列示帳面價值,並未具體說明預計 處分價格,亦未提供相關售價評估依據、合理性、可行性,及專家意見。 ⑷、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誠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未見在節省成本下,產品轉型後 具體研發及銷售計劃。 ⑸、償債計畫:涉及誠洲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具未來不確定性, 無法就其償債計畫判斷是否可行。 經誠洲公司補提說明及相關資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二九四六五號函補充意見略以: 1、有關人力資源重整部分: 誠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預計九十一年全年度營業收入可達四十六億八千九百三 十萬元,惟依該公司九十一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金 額為二億八千七百七十四萬七千元,營業損失九千零二十二萬三千元,稅前損失 為三億二千七百三十八萬元,達成情形不佳。 2、有關變現資產出售部分: ⑴、匯僑公司九十年度稅後損失達三億九千七百零一萬九千元,其財務最大問題是負 債比率過高,以及受最大股東誠洲公司經營困頓之影響,無法獲得銀行正常融資 額度,未來是否如誠洲公司所言,獲利可達三億五千萬元,尚有重大不確定性。 ⑵、國光生技公司八十八、八十九年度尚有每股淨損分別為○‧二七元及○‧五四元 ,然卻預估公元二○○二年至二○○九年之每股盈餘可倍數成長至十九‧五八元 ,並按前述預估之每股盈餘,推估國光生技公司之股價應介於三十至四十六元之 間,似無客觀合理之評估依據。未來是否如誠洲公司所言,獲利可超過二億元以 上,尚有待觀察。 ⑶、其他可變現長期投資,除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銀行等上市(櫃)股票外 ,其餘未上市(櫃)股票並無明確之市場及價格,流動性及可變現性較差,除非 誠洲公司已尋得買主,並有足夠之議價能力,及與質押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方可 如期順利出售。 3、有關不動產處分部分: 誠洲公司僅稱已委託專業仲介公司進行銷售,而無提出預計處分價格及計畫,似 難釐清原先評估報告之質疑。且誠洲公司曾表示,自九十一年初起,委託房屋仲 介公司出售三十二戶,惟因債權人銀行扣押保證人廖繼誠董事長名下該批標的土 地之影響,以致無法過戶,尚須賠償買方,造成額外損失。4、有關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部分: 誠洲公司擬轉型生產之產品,市場上已有多家廠商競爭,其銷售價格、數量之預 估,應充分考量實際市場供需情況。 5、依誠洲公司九十年度暨九十一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誠洲公司有未 經董事會核准,將公司資金六六、○二二千元貸與董事長廖繼誠個人;並透過轉 投資之誠興股份有限公司亦將資金貸與董事長廖繼誠個人一千一百三十五萬元, 涉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嫌,恐將影響債權人協商之意願。 ㈢、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融局(四)字第○九一○○一九四一七號函 略謂:經相關債權銀行會商,與會十六家銀行咸表反對。 ㈣、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中縣稅屯分營字第○九一○○四 三六六○○號函稱:截至目前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無欠稅及違章未 結情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中區國大屯密字 第○九一○○○二九三二號函則表示無從判斷誠洲公司之財務狀況。 四、各債權人之意見: ㈠、贊成重整者: 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於原法院贊成,於本院則反對): 誠洲公司之重整計劃主要以處分閒置財產以償還抵押權人為主,債權銀行如不同 意其重整而採破產方式,亦將拍賣抵押品以償還貨款,二者殊途同歸,惟:⑴海 外資產部分因重整期間仍處營運狀況,其通路具處分價值,且有較充裕之時間自 覓買主,處分價值當較破產為高;如逕予主張破產或不同意重整,海外子公司等 隨即停止營運,債權銀行除需自覓買主,亦因海外子公司停業而降低處分價值, 反使債權銀行處於不利地位。⑵國內抵押之不動產部分:如不同意重整而採破產 方式,該公司之大量不動產如於短期內爭相拍賣,勢必於法拍市場中造成衝擊, 除造成價格因而低落外,亦恐乏人應買,對債權銀行顯屬不利。本案倘同意其重 整並於重整計劃中訂明其不動產處分時機及價格,當可使債權銀行之債權獲得較 高之回收;如該公司未能依重整計劃執行,亦可洽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聲請該公 司破產,且於重整期間,債權銀行亦可積極洽售其資產,有關資產之處分仍不因 重整而有遲延。 2、彰化商業銀行:原則上同意重整,其債權額有擔保的共有一億三千多萬元,無擔 保的有四、五億元。 3、裕明先進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誠洲公司代工CRT顯示器,每月營業額約美金二 百多萬元,故同意重整。 4、世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乙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誠洲公司在顯示器產業 的研發、自創品牌、海外行銷通路的佈局,值得給予繼續經營的機會。 ㈡、除上述債權人同意重整外,餘皆反對誠洲公司進行重整,其理由略以: 1、顯示器產業是一科技密集之產業,需要不斷地資金挹注和新技術之投入,以維持 其產業之競爭性。誠洲公司的員工人數由八十七年的一千四百四十一人縮減至九 十一年三月底的一百十六人,研究人員由八十七年之一百四十四人縮減至九十一 年三月底之二十人,均顯示誠洲公司無人力條件在此競爭激烈的環境中一爭長短 ,將來無吸引優秀人才加入,營運也勢必逐漸萎縮。 2、LCD顯示器為未來之主流產品,且將取代CRT顯示器之產業地位。誠洲公司 於九十一年第一季CRT顯示器產量為二千九百六十九台,而LCD顯示器生產 為零。九十一年第一季CRT顯示器銷售量為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二台,LCD顯 示器銷售量為九千九百六十二台。顯示誠洲公司之生產仍以CRT顯示器為重, 且業務性質以代銷為主,實與未來產業趨勢不符。誠洲公司在LCD顯示器之轉 型及切入時間點,均較其他廠商落後,難有競爭優勢。另誠洲公司其他新產品如 E-BOOK電子書、WEB-PAD網路終端機、液晶顯示器、數位多媒體顯 示器等,或產能甚小,或尚未生產,未達規模經濟,無法創造利基。 3、誠洲公司營業收入累計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底止金額約九億六千六百 五十二萬六千元,比去年同期金額約四十二億八千零七十三萬五千元,亦大幅衰 退,已不易獲利。至九十一年中,誠洲公司台灣大雅廠僅留一條承租的生產線, 員工均採約聘方式雇用。大陸東莞光平廠,員工由二千人減至目前之二百人,九 十年底營運虧損。大陸蘇州吳江廠,建廠計畫只完成一半,待尋求第三者之合作 及運用。英國廠員工十一位,自建廠後即無開工生產。墨西哥廠員工一百二十五 人,目前生產僅能自給自足。 4、誠洲公司疲弱之財務結構和體質,無力維持公司未來最基本之日常運作,遑論清 償各債權銀行。該公司淨值由八十八年之五十七億元降至九十一年第三季之負四 億元,其繼續營運之能力令人堪慮。負債佔資產比例逐年提高,至九十一年第三 季已高達一○三‧五六﹪,顯示誠洲公司之財務結構逐年惡化。且流動負債比率 也逐年提高,利息保障也因連年虧損,無力支付利息費用而呈負值。再次顯示誠 洲公司薄弱之償債能力。又至九十一年第三季止,應收帳款收現日數八百四十四 天,平均銷貨日數九百六十四天,也顯示其營運困難甚高。誠洲公司在財務結構 、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方面均極薄弱,勢必無力支持其正常之營運,更遑論支持 海外據點、拓展自有品牌以及清償債權人。 5、誠洲公司本期至九月底止,在未支付銀行團任何利息之情況下,仍然有九‧一二 億元之虧損,即每股盈餘為虧二‧四四元之窘境。另據誠洲公司九月底之資產負 債表顯示,總資產為一百一十七‧三八億元,總負債為一百二十一‧五六億元, 淨值已為負數。且查核之會計師亦提出,因誠洲公司無法如期償還債權人要求贖 回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至會計師核閱報告日止仍未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且 誠洲公司之長期借款已到期而無法如期償還,尚未與銀行團達成展延償還期限之 協議。而重整之聲請,第一審已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駁回,雖已提起抗告,惟會 計師仍認為,誠洲公司之繼續經營存有重大疑慮,無法對誠洲公司九十一年第三 季之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意見。 6、誠洲公司之繼續經營有賴於改善經營結果或獲得其他財務支援。然衡諸誠洲公司 之主要產品之市場占有率,及其損益表之營業毛損,隨營業收入擴大之情形,誠 洲公司顯無改善公司經營結果之能力;且誠洲公司之現況並無法使債權銀行或其 他金融機構信其有還款能力,故難有再獲得金融機構金援之可能,而如寄望誠洲 公司增資以獲得資金挹注,如緣木求魚。 7、誠洲公司之太平廠雖因九二一地震而停工,然亦取得鉅額之保險理賠金,且當初 誠洲公司亦發表無損該公司營運之聲明,然目前誠洲公司卻以九二一地震為該公 司造成虧損之主要理由,可見誠洲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實令人存疑。 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受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對 誠洲公司之債權本金十五億二千一百三十萬七千七百二十二元、美金一千一百六 十二萬五千零八十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於金融機構之 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 ,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故誠洲公司若聲請重整獲准,台灣金聯公 司仍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行使權利,對其他債權人之權益必將嚴重受損。 9、各債權銀行貸放之平均資金成本為百分之三‧八一至百分之五‧五六二不等,誠 洲公司計劃償還之利率遠低於貸放之平均資金成本,故無法同意誠洲公司所提之 償債方案。 五、台灣金聯公司意見:雖經本院徵詢其意見,未表示是否同意誠洲公司重整,然就 其與誠洲公司之協議清償申請書(見本院前審卷第五宗第二十四頁至第三十一頁 ),該計劃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五億元,九十二年的三月、五月各償還二 億元、三億元,但並沒有償還,第一個階段雖未償還,便依協議的約定處分擔保 品,回收了二億二千多萬元,不動產無拍賣;第二階段到目前(九十二年十月六 日)為止沒有履行,第二階段分為八期,每一期如清償契約書所載之內容。台灣 金聯公司不同意本院前審選任伊為重整人(見本院卷第二五二頁)。 六、本院前審選任之檢查人曹永仁會計師檢查報告: ㈠、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經檢查公司聲請書狀所記載有關:⑴聲請人之資格、⑵財務困難之原因及事實、 ⑶有無停業之虞、⑷聲請重整之程序等事項,並未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形。 ㈡、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1、業務方面: 誠洲公司主要從事CRT顯示器、LCD顯示器、數位多媒體顯示器、網路應用 產品、LCD液晶投影機製造與銷售業務,以外銷出口為主,係典型電子資訊業 ,具備完整的國外服務體系,並以自創之「ADI」自有專業品牌行銷歐洲、美 國等全球各地,在世界各地包括歐洲之荷蘭、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美國 紐約、加州聖荷西、日本東京等地,均設有子公司、行銷通路及全球物流及售後 服務體系;在過去曾經為歐洲三大領導品牌之一,及擁有堅強之研發技術與服務 團隊,屢獲著名國際性雜誌評選為最佳產品,並獲經濟部及商檢局發給外銷優良 及產品特優獎,故能取得國際大廠之信任與訂單等實績;在行銷通路方面,歐洲 各子公司及大陸銷售公司除了法國子公司外,在未發生財務危機前,營業收入均 有不錯的表現,稅後損益除了德國子公司在公元一九九九年為正數,其餘為負數 ,係因韓系產品削價競爭,及誠州公司將利潤留在台灣,及歐洲子公司管理階層 不當管理,虛擲費用所致,而各子公司為了因應財務危機,在歐洲人事均有調整 及裁減,及英國、法國將比照德國方式,成立維修部門及代理其他產牌維修服務 ,在大陸子公司亦積極利用現有銷售通路,代理國內其他產品之銷售,唯子公司 均面臨了有訂單而誠洲公司供貨不足的窘境;在生產分面,目前除墨西哥廠有生 產製造外,大陸光平廠為誠洲公司LCD顯示器及其他各廠之代工,英國工廠僅 負責維修工作,台中大雅廠主要為LCD顯示器成品組裝;而誠洲公司之主要產 品顯示器,除了LCD顯示器所需的機板由大陸光平廠提供及台中大雅廠負責組 裝外,已將原已成熟之主力商品CRT顯示器,因毛利較微薄,全部委託外包廠 商代工代料生產,其貨源目前部分由精成科技公司所提供,在廖繼誠董事長提供 保證下,同意每月提供產能四萬台,目前每月實際約二萬台。另LCD顯示器由 於目前誠洲公司缺乏資金,及面板取得不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份起,由廖繼誠 董事長提供其親友之不動產供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設定抵押 ,以期供需平衡。有關研發方面,雖在LCD顯示器之研發較國內其他同業起步 慢以及研發人員的縮編,但過去二十幾年的研究制度、經歷的傳承與過去所開發 之專利,在無新資金注入下,其精減後之研發團隊,仍可就顯示器之尺寸大小、 造形設計及現有產品為研究開發,但在無新研究開發人員注入下,其他精密科技 新產品之研究發展,將受到限制。目前,誠洲公司因資金不足無法承接國際大廠 OEM訂單及歐洲各子公司面臨有訂單但出貨量不足之現象,未來如可獲得銀行 團的支持並處置部分投資及資產,注入新資金,預計未來誠洲公司將可重建更生 。 2、財務方面: 誠洲公司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列負債總額一百十三億六千二百九十三萬 二千元,其中銀行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合計五十五億六千 五百八十四萬七千元,應付公司債為二十四億三千二百十八萬一千元,一年或一 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為二十億五千八百八十九萬元,公司資產總額為一百十 八億四千零三十五萬四千元,其中流動資產五十三億零五百零三萬五千元,長期 投資五十一億四千二百九十八萬七千元,固定資產十三億六千六百四十二萬二千 元,其他資產二千六百三十八萬九千元,股東權益為四億七千七百四十二萬二千 元,速動比率五○‧一一%,短期償債能力甚低,而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若能透 過重整程序使公司繼續經營,依其營業計畫所產生之營業收益及處置現有資產以 清償負債,減輕利息負擔,應可解決公司現有銀行債務,使公司繼續營運重建更 生。 3、資產及生產設備方面: 誠洲公司資產總額高達一百十八億四千零三十五萬四千元,基金及長期投資五十 一億四千二百八十九萬七千元、應收帳款三十九億九千四百十二萬四千元及固定 資產十三億六千六百零三萬三千元,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公司現正積極處分品質 尚佳之長期投資、閒置固定資產及收回應收帳款,清償債務,減輕公司財務壓力 ,先求瘦身,整頓再行出發,以誠洲公司研發團隊,豐富經驗及完整行銷通路及 自有品牌,若賜予重整機會,應有重整再生可能。 4、結論: 依誠洲公司,「ADI」品牌在歐洲市場占有率,及過去營業額有超過百億之實 績,及在「九二一大地震」時,台中太平廠全倒,未向政府申請紓困及未要求銀 行降息情況下,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度營業收入亦達一百億以上,實屬不易,然 而誠洲公司自「九二一大地震」後,面臨因企業界財務危機頻傳,致銀行授信轉 趨保守,緊縮銀根,額度逐漸被縮減,致使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截至九十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誠洲公司帳列資產總額為一百十八億四千零三十五萬四千元,流 動資產為五十三億零五百零三萬五千元,基金及長期投資為五十一億四千二百八 十九萬七千元,固定資產為十三億六千六百零三萬三千元,其他資產為二千六百 三十八萬九千元,負債總額為一百十三萬六千二百九十三萬二千元,流動負債為 八十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九萬一千元,長期負債為二十四億三千二百十八萬一千元 ,各項準備為八百五十五萬七千元,其他負債為七億九千五百九十萬三千元,股 東權益為四億七千七百四十二萬二千元,從資產清償負債能力觀點,誠洲公司資 產大於負債,股東權益為正數,速動比率為五○‧一一%,短期償債能力甚低; 目前營業狀況,誠洲公司歐洲之行銷通路,在貨源短缺情況下,各子公司亦積極 比照德國子公司方式增加其維修服務與代理銷售國內之其他電子產品,在大陸亦 由北向南推展銷售通路,積極佈樁,且利用現有之銷售通路代理國內其他產品; 誠洲公司廖繼誠董事長亦展現誠意,將個人親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給華映公司, 以取得LCD顯示器之面板,由於部分貨源取得正常,為此,九十一年四至六月 份營業額已稍有改善;誠洲公司若能透過重整程序,獲得債權銀行支持,依誠洲 公司營運計劃及重整具體方案所產生之營業利益,未來應可清償公司債務,依公 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裁定准予 重整將有益各債權銀行,供應廠商及股東權益之確保,在經濟不景氣聲中,可免 員工失業,造成社會問題。 ㈢、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誠洲公司成立迄今已逾二十三年,企業形象良好,主要生產CRT映像管顯示器 及LCD液晶顯示器,其研發團隊已成功研發,有產製新產品包括E─BOOK 電子書、WEB─PAD網路終端機、液晶投影機等產品之能力。由於九二一大 地震,使誠洲公司主要生產基地台中太平廠全毀,影響產能,訂單頓失,公司產 生虧損,銀行緊縮銀根,使公司產生財務危機,公司快速調整組織以因應變局, 凝聚共識力量已逐步恢復生機及產能。由於有自創品牌「ADI」及良好行銷通 路與研發團隊及豐富之經營經驗,公司已擬妥重整方案,如讓公司有充裕時間處 分其品質尚稱良好之長期投資及資產,逐步恢復生機,必能順利完成償債計劃, 若能獲准予重整之裁定,其所提重整計劃及償債方案應屬可行,將使公司重整再 生。對債權人、股東、公司員工及協力廠商權益將有所保障,在經濟不景氣聲中 對國家經濟及社會安定將有助益。 ㈣、總結:依據經濟部之意見「誠洲公司產品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除有助自 有品牌之開拓外,亦有承接國際大廠訂單實力,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財務規 劃並獲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及新資金挹入下,將有助於該公司重整成功」。另依檢 查結果,誠洲公司擁有「ADI」自有品牌、國際行銷通路及多年電子科技之研 究發展經驗,具備賺取品牌利潤及國際行銷利潤之優勢,亦有賺取外匯之能力, 且誠洲公司擁有龐大之資產,如能透過重整程序,處置長期投資及閒置資產、營 建存貨等,除可作為償債基礎,亦可作為公司營運資金,有助於債務的清償;反 之,若裁定重整駁回,維持現況,依目前國內外經濟景氣情況,債權銀行急於收 回債權,急於處分資產,對於債權銀行亦可能造成重大損失,若任由誠洲公司進 而走向解散破產,將影響誠洲公司國內外六百多位員工之生計,亦可能影響到誠 洲公司二百四十二家供應廠商之生計,且誠洲公司為國際性之知名公司,在國際 上擁有「ADI」自有品牌,並受到廣大客戶的支持,誠屬不易,為此,原有之 銷售通路可能由他國品牌所取代,進而造成台灣在國際電子產業上喪失自有品牌 ,實非政府所樂見;然而,銀行貸放款項與企業,絕非希望以拍賣企業資產方式 來求償,而係期待透過企業之正常營運所得營收,獲得孳息收益;未來誠洲公司 在資金挹入下,運用該集團現有之行銷通路及自有品牌並積極開發新產品,且建 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營運成本及費用,且由學養俱佳、品 性端正及深具電子業經營專長之人擔任重整人,並在法院及指派重整監督人之強 力監控下,則誠洲公司在未來幾年內應有機會由虧轉盈,故應仍具有經營價值及 重建更生之可能。 ㈤、檢查人曹永仁會計師再為補充之檢查報告: 誠洲公司九十一年一月所提出之重整方案所列償債計劃預估九十一年營業收入為 四十六‧五億元,然因:1、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後債權銀行未再提供資金融 通予誠洲公司,使該公司營運資金受到限制;2、轉型為LCD顯示器供應商較 其他業者遲緩,市場行銷未如期展開,消費者對ADI品牌產品接受度尚以CR T顯示器為主,致原預估LCD液晶顯示器占九十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七十,修 正為百分之五十;3、原料供應商在誠洲公司聲請重整後,對該公司之付款條件 轉趨保守,均以現金付款為交貨條件,雖積極轉型為委外加工,然在營運資金不 足情況下,無法足量進貨等因素交互影響下,造成九十一年第一季之營業額僅為 二‧八億,約為原估計之營業額之百分之六,與原訂營業目標,其達成率已遙不 可及,乃修正九十一年營業目標為十六億元。以誠洲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財 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九十一年一月至九月營業收入淨額為九億六千六百五 十二萬六千元,及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月自結報表的營業收入分別為二億六千一 百三十七萬五千元、二億零八百六十二萬三千元,合計一月至十一月營業收入為 十四億三千六百五十二萬四千元,達成率為百分之九十,根據經濟日報二○○二 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十七版刊載,標題「監視器廠第四季業績將大增」節略其內容 為:「預估第四季間監視器出貨量較第三季成長二至四成」,且以往每年第四季 為電子業之旺季,依誠洲公司九十年第四季營收估計,誠洲公司修正後之營業目 標達成率頗高。誠洲公司未來如能對行銷通路有效經營管理,以求開源節流,並 以產品之高品質訴求為達養品牌之目的,配合可創造之現金流量,或由董事長本 人及其親友提供相關財產擔保,及無法在公開市場募集資金之情況下,透過有條 件式向特定人士募集資金,增加公司營運資金,在研發方面,由公司研發單位主 導各系列產品之開發方向與進度,並輔以部分設計委外開發(例如委託德國工藝 設計公司代為設計),以加速新產品之開發上市時間而同時擁有設計之主控權, 對於誠洲公司所提出九十二年度三十億元、九十三年度四十五億元之營業額目標 ,將有機會達成。誠洲公司九十二年所需的營運資金為一‧八二億元,依誠洲公 司所預計出售未質押的資產可產生約二‧○四億元的資金及應收帳款收回○‧七 億元,再加上預估九十一年底的現金餘額○‧二五億元,尚有剩餘一‧一七億元 留到下一年度使用,而九十三年所需的營運資金為一‧七三億元扣除九十一年所 剩餘的一‧一七億元及應收帳款收回○‧四億,尚缺○‧一六億元的資金缺口。 故本檢查人認為誠洲公司在無銀行資金的投入下,營業活動未能及時產生現金流 入(營業毛損),以處分三家轉投資公司即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和公 司)、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稼公司)、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天馳公司)的未質押股票及收回帳款,尚可供九十二年營運之需求,但九十三年 度營運資金需求仍有些微不足,尚待另外尋求資金之挹注,以該公司尚有未質押 股票中,如挑選已上櫃之德記洋行公司四百二十一萬九千零五股,以九十一年十 二月九日之收盤價為每股九‧二元來計算,約可獲得三千八百八十一萬五千元的 資金,足以支應所需。誠洲公司面臨財務危機後,轉型為專業行銷公司,將原本 之生產製造透過OEM/ODM委外生產加工,結合公司內部或外部研發團隊, 研究開發,推陳出新,並透過原有「ADI」品牌及行銷通路,適時應用有效行 銷策略,且在具備產品市場發展擁有高度敏感性與未來誠洲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能 夠有效控制管銷費用的狀況下,將可提升本業之業績,在公司永續經營下,此決 策運用得當,是為公司轉機,亦有助於公司重建再生。誠洲公司在採OEM/O DM方式委外生產,著重專業行銷通路之模式,應屬正確之策略,加上九十一年 至十一月底(目前)之經營狀況,應可達成修正後之全年十六億元之營業收入目 標,已初步顯現其短期努力之績,在產業前景並無疑慮之情況下,誠洲公司應進 一步瘦身,改進管理績效,應可如同其他同業有獲利之可能,亦有機會重建再生 。 七、按公司重整,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 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由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俾調 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使陷於困境之公司,得以維持與更 新其事業為目的之制度。本件抗告人聲請重整,是否符合首揭公司法第二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要件,茲分述如下: ㈠、誠洲公司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誠洲公司九十年底之實收資本額為三十七億三千七百八十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元, 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亦有對外募集公司債等事實,有抗告人提出之公司 執照、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各一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文三 件為證,是抗告人係依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洵堪認定。 ㈡、誠洲公司係經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誠洲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召開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且一致決議向法院聲 請公司重整等情,有董事會紀錄一份在卷可憑,自與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 項: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等規定相符。 ㈢、誠洲公司是否發生財務困難: 誠洲公司認其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為:㈠「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誠洲公司台 中廠全倒,導致營收銳減、重置成本增加、㈡產品競價激烈、㈢海外設廠計畫及 營建部門開發失利、㈣OEM客戶違約,造成獲利減損、㈤多角化經營、轉投資 擴張過速,造成重大資金壓力、㈥銀行授信轉趨保守,影響營運資金取得與調度 ,有該公司提出無力支付海外可轉讓公司債剪報、重大訊息內容、台灣銀行信義 分行、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催告函各一件、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抵銷通知書 二份、震損照片十張為證,復經檢查人檢查結果,並未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形, 有檢查報告足憑,是抗告人確有發生財務困難之情事。 ㈣、誠洲公司有無停業之虞: 誠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後,公司努力採取各項因應措施,包括精簡人事支出、節 省營運成本,努力做好災後生產力之恢復及拓展業務,惟全球性經濟不景氣,使 誠洲公司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為四十九億四千二百五十五萬一千元,較八十九年度 一百零四億九千六百五十八萬元,銳減五十五億五千四百零二萬九千元,營業狀 況差;九十年底流動負債為八十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九萬一千元,流動資產為五十 三億零五百零三萬五千元,其流動比率僅為六五‧二八%,速動比率為五○‧一 一%,短期償債能力甚低,公司雖資產總額大於負債,銀行繼續緊縮信用,若屆 期未能清償,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公司資產以清償債務,公司將無法繼續經營等 情,業經檢查人查核,認定屬實,有檢查報告可證,是抗告人確有停業之虞。 ㈤、誠洲公司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 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依公司業 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二百 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檢查人之報告及目的事業中 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均係有條件性地認為誠洲公司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證券管理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則就誠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獲利能 力、財務結構、重整計畫之可行性、人力資源重整、可變現資產之出售、不動產 之處分、業務調整及費用控制、償債計畫及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將資金貸與董事 長個人等方面,持保留之意見;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即財政部金融局彙整各債權銀 行之意見,亦持保留之態度。 八、是本件誠洲公司有無繼續經營之價值,自應依其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能否具 備檢查人及經濟部所指之各項條件為斷。茲分述如下: ㈠、經濟部前揭認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可能之意見,係依據「營運狀況」所載:「據 該公司資深副總經理陳百賢說明‧‧‧九十年營運收入約新台幣四九‧七億元, 營業淨損為六‧五億元,LCD監視器比重達六○%」等語為評估,有經濟部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四三一九○號函可憑。惟依檢查報告第 三十九頁所載,誠洲公司LCD顯示器之產品銷售比重僅為三○%,即便誠洲公 司所提各重整方案亦預估九十一年度僅為三○%,顯見經濟部上開函中有關「L CD比重達六○%」之記載,與事實並不符,是經濟部據此不符事實之資料所為 之評估,自難遽行採為誠洲公司具有重建更生可能之依據。㈡、查本件證券管理機關即證期會曾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九一)台財證(一)字 第一○五一四六號函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第○九一○一二九四 六五號函就誠洲公司應否重整一節,從誠洲公司之營業能力及獲利能力、財務結 構、重整計劃之可行性、人力資源重整、可變現資產之出售、不動產之處分、業 務調整及費用控制、償債計劃及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將資金貸與董事長個人等方 面,具體逐項表示保留意見,略以誠洲公司本業虧損,營業外支出之利息費用及 投資金額龐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成效不彰;九十一年第一季之營收仍 呈虧損(按誠洲公司之資本淨值現為負數,此有誠洲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九 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可稽,該表顯示其負債已大於資產,其負 債淨值達四億一千八百二十五萬二千元);其研發人才之流失及研發能力已日趨 薄弱,對研發及人才培植並無每年度按其營業收入維持成長之具體計劃,誠洲公 司在無相當資金之挹注及不具榮景性之工作環境下,實難吸引優秀之研發人才, 所謂經驗豐富之研發團隊,實已不復存在;出售可變現資產及處分不動產部分, 未具體說明預計處分價格、可行性、合理性及提出專家意見,另營建房屋存貨之 出售,亦因坐落土地屬保證人廖繼誠董事長名下所有,已遭債權人銀行抵押,以 致無法過戶;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部分,因無明確之市場及價格、流動性及可 變現性較差,可否順利出售,亦有疑慮,除非誠洲公司已尋得買主,並有足夠之 議價能力,及與質押銀行達成還款協議,方可如期順利出售;對於業務調整及費 用控制部分,則以產品轉型後,並無具體研發及銷售計劃質疑;償還計劃部分, 則已涉及各債權人意願,認具未來不確定性等。按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 依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公司是否具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而公司是否有經 營價值,應以公司於合理負擔財務費用後,尚有盈餘,足供攤還債務,同時給予 股東合理的股利報酬而言。因此,倘公司於合理負擔財務費用後,無力償還本息 ,或給予股東合理報酬,該公司即不具經營價值。舉例而言,誠洲公司營運之最 大問題,在於缺乏營運資金,矧誠洲公司之債權銀行業已表示不願提供營運資金 之融資予誠洲公司,而依檢查人之報告,檢查人認為誠洲公司九十一、九十二、 九十三年度尚無法產生營業淨利(營業收入減營業成本減營業費用),即營業活 動無法對營運資金有任何挹注,此外,誠洲公司亦未能提出如何獲得足以維持可 達獲利產銷規模之新資金來源,是有關新資金挹注之條件,亦無法達成。因此, 在無銀行資金之挹注下,誠洲公司唯有出售自有資產及收回應收帳款等方式來取 得必要之營運資金。誠洲公司預計於九十二年出售太和公司、百稼公司、天馳公 司等三家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以取得約二‧○四億元資金,供營運資金之用 。因此,誠洲公司重整是否可行,至為重大,而證期會上開二函對誠洲公司擬出 售此等未上市(櫃)股票,認為在無明確之市場及價格、流動性及可變現性差之 情形,而對其可否順利出售,表示其疑慮。倘誠洲公司無法順利出售取得約二‧ ○四億元之營運資金,其重整勢必因財務尚無法重建更生而失敗,誠洲公司並無 重整之利益。 ㈢、按公司法第三○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重整計劃之表決,應經關係人會 議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 表決權。查本件誠洲公司之淨值為負數,依上開規定,對於重整計劃之表決,股 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因此,本件重整能否順利進行端係重整計劃能否獲得債權 人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件約佔誠洲公司金融機構債權總額達百分 之六十七之十三家債權銀行(以下合稱聯貸銀行),均以誠洲公司無重建更生之 可能,而反對誠洲公司進行重整之理由在案(如前所述)。因此,該等聯貸銀行 對於重整計劃,絕不可能表決同意,則誠洲公司之重整將因無法通過重整計劃而 重整失敗。復查本件金融局曾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融局(四)字第○九一○ ○一九四一七號函對於重整是否可行乙節表示,經相關債權銀行會商,與會十六 家銀行咸表反對。此外,聯貸銀行亦具狀向原審法院及本院表示反對重整在案。 而重整之成敗端係重整計劃是否可獲得債權人之同意,因此,債權銀行是否同意 重整攸關重整是否可行,至為重大。是以,誠洲公司重整之不可行,至為顯然。 ㈣、本件重整監督人所提之監督報告書(下稱監督報告書)之內容,或無深入之分析 、或為推測之詞,或未舉證以實其說,分述如下: 1、監督報告書稱誠洲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營業收入淨值為七億九千萬餘元, 營業毛利一千六百萬元,顯示誠洲公司的毛利率略有提昇‧‧‧獲利能力增加了 百分之十二‧‧‧本期損失金額只有約為六千萬元,誠洲公司如積極增加公司的 營業收入,嚴格控制營業費用與成本下,相信在未來之損益必能有更佳之表現( 見監督報告書第二至三頁)云云。查依財務報告查核之資料所示,七億九千萬元 之營業收入中,其中約有百分之七十六,即高達五億九千四百餘萬元之部分,係 誠洲公司銷貨給其國內外子公司之收入。此外,依據財務報表之記載所示,誠洲 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帳款(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高達五億零二百萬元,而 誠洲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依據監督報告書之報告,均在持續虧損中,而應收帳款之 期日係視海外子公司實際銷貨情形而調整,並無明確之到期日,因此此等銷貨收 入中約有百分之七十六之貨款,其回收遙遙無期,誠洲公司顯無法自上開營業活 動創造現金,亦無法有盈餘可供清償。 2、監督報告書認為誠洲公司於歐洲設有荷蘭、英國、德國及法國等子公司,經銷點 遍及匈牙利等十三國家,使ADI之品牌在德國、法國及英國市場占有率高於宏 碁、明碁品牌,占有品牌優勢云云。查誠洲公司海外子公司(除Esprit Systems Inc.上半年有小淨利約十四億美元外)均係在持續虧損中(依據監督報告書之記 載,上半年度德國子公司虧損歐元三十七萬餘元、荷蘭子公司虧損美元六十五萬 餘元、英國子公司虧損三十五萬餘元英鎊、美國子公司虧損美元十三餘萬元、大 陸清溪光平場虧損港幣一千四百餘萬元),德國子公司並面臨清算破產。誠洲公 司海外子公司因長年營運不善,已累積積欠誠洲公司巨額之應收帳款高達三十億 餘元(見財務報告第三十三頁)。可見,誠洲公司之海外投資業務狀況及財務狀 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成效不彰,且經常性之營業獲利顯無法達到收支平衡,導致 誠洲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監督報告書之上開內容,自不足採。 3、監督報告書稱目前誠洲公司營運狀況虧損,一般重整均需花費二個營業年度以上 之運作,使營業活動產生現金,方能顯現重整機制之效果,及是否得以重建更生 云云。查,誠洲公司淨值為負五十二億餘元,依據財務報告所示,誠洲公司上半 年仍虧損一千零三十一萬九千元,且誠洲公司上半年帳載之營業收入中,百分之 七十六銷售與海外子公司,而目前海外子公司之應收帳款依帳載尚有五億餘元未 回收。因此,誠洲公司之帳載營業收入,如扣除銷貨予關係人(即海外子公司) 尚未回收之應收帳款(約五億餘元)後,其營業虧損則達五億一千餘萬元,是以 誠洲公司收支顯無法平衡,自無可能創造現金,亦無可能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 。在本業業務不振,且在十三家聯貸銀行不願提供融資資金,再加上誠洲公司對 其最大債權人台灣金聯公司違約逾期未償已如前述,而監督報告書就誠洲公司如 何可能於二個營業年度後,營業活動產生現金云云,未見有任何獨立之財務分析 數據,自不足採。 4、監督報告書稱如能透過重整之效果,債權銀行依金融合併法將不良債權賣給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可依法打消呆帳,就公司方面,可在較有利條件下償還債權云云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 人受破產宣告前或裁定重整前,已受讓之債權於該債權人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 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本件除台灣金聯公司 之債權外,慶豐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亦已分別將其債權出售予另二家資產管 理公司(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查本 件誠洲公司已與台灣金聯公司達成清償協議,惟誠洲公司已違約逾期未償,已如 前述,因此,台灣金聯公司已得隨時行使債權,對誠洲公司之資產為強制執行, 此亦足證誠洲公司顯無清償能力。監督報告書就資產管理公司於重整過程中如行 使債權進行強制執行,重整勢將失敗之問題,未見論述,監督報告書之上開內容 毫無根據,自不足採。 九、本院綜合前述各種意見及調查結果,認為誠洲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已無重建 更生之可能。蓋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需其 在重整之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 價值,而許其重整。而本件重整事件,證券管理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就誠洲公司所提之重整方案,表示誠洲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及轉投資成效不 彰,民國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各項獲利指標均為負數,無法自經常性之營業 獲利支應利息支出,且是否可依重整計劃逕予處分可變現資產亦有疑慮,復無法 維持每年高度成長之具體計劃,無從就其償還計劃判斷是否可行等語。金融局彙 整各債權銀行之反對重整意見,亦持保留之態度。再者,約佔債權總額百分之七 十六之十餘家債權銀行均表示反對誠洲公司重整,則誠洲公司在不獲債權銀行支 持,難以取得資金,且公司業務不振之情形下,是否有經營價值,尚茲疑問(最 高法院發回意旨參照)。綜上,誠洲公司難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抗告人之重整 聲請暨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誠洲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原法院依上開規定, 駁回抗告人重整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改准予其公司重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