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隱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即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張英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英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煌村律師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是以為判決之法院,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確定,固均得為更正之裁定,惟得為更正裁定之法院,限於為判決之法院,縱在上級審法院審理中,上級審法院亦無此項權限(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一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過失而將相對人書寫成「丙○○○○」,並將本應為被告之乙○○誤繕成丙○○○○之法定代理人,造成原審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判決中之被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裁定更正。依首揭說明,自應由原審法院為之,其向本院聲請更正,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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