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斐君張鑫城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8號

原告
丙○○
參加人
台中市廣西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及關於事實及理由第七項「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裁定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原告已對原裁定合法提起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張鑫城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