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七號上 訴 人 壬○○ 午○○ 卯○○○ 甲○○ 申○○○ 戌○○○ 丑○○ 丁○○ 戊○○ 癸○○ 原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辰○○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被 上訴人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己○○ 丙○○ 酉○○ 子○○ 未○○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寶堂 法官 鄭金龍 法官 王重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