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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祥淳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上訴人
達盈化妝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巨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

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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