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叁佰零玖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整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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