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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叁佰零玖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整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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