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陳松李寶堂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有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上字第七十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貳仟壹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次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核本件上訴第三審事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併補正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