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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有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月19日收受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有該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多日,迄仍未遵限辦理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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