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有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貳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月19日收受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有該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多日,迄仍未遵限辦理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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