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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浚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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