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九號
- 上訴人
- 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鈦鉻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右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富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B2法官 邱森樟~B3法官 陳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