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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訴人
陳張阿腰即力天鋼構企業社
兼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上訴人
宗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蔚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簡渟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

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古金男~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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