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必佳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Peak International(Asia)Ltd.
- 上訴人
- 3.4.5及7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國際)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3.4.5及7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宿文堂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騰遠 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朱柏璁 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丙○○○股份有限公司即R.H.Murphy Company,Inc.
- 被上訴人
- U.S.A
- 法定代理人
- 丙○○○(Robert H. Murphy)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 律師
- Peak Plastic&Metal Products International Ltd.
- 3 Howe Drive.Amberst.New Hampshire0303L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9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10日下
午3時30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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