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林陳松、李寶堂、鄭金龍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丙○○○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記載,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桂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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