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金裕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源柏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